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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這一規定的根本初衷是為了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對創業企業的合伙人無疑是一大利好。那兩種核算方式到底有哪些區別呢?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01、征稅項目不同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0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不同
1、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2、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03、優惠不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公司,可享受下述優惠。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1.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再計算其應納稅額;
● 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
●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04、納稅申報方式不同
1、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填報《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并向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注意了,符合優惠條件抵扣70%投資額的,一并在該表相應欄次填寫。
2、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個人合伙人按月(季)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繳時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符合優惠條件抵扣70%投資額的,還應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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